贵阳市道路运输局与贵阳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公安管理分局公布了关于加强对出租汽车乘客遗失物品管理的规定,对保护乘客遗失物品的,给予加分等奖励。拒不交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次隐匿乘客遗失财物的出租车驾驶人造成严重后果、重大影响的,则要
丢饭碗,取消从业资格,两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驾驶。
今年1至4月,贵阳市因乘坐出租车遗失财物的报警共计494起,出租车驾驶员主动交还的仅16起。靠出租车司机的自觉,维护不了市民的利益,行政部门积极干预是必要的。出台的这些规定符合法律精神,并且有些条款只是在重复法律规定。《民法通则》明确,捡到东西不归还,属于“取得不当利益”,归还给失主是义务。《刑法》也设置“侵占罪”来防止拒不归还行为。这些条款是针对所有人的,出租车司机当然不能例外。
“两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规定,也符合常识。与别的“终身禁止”处罚相比,两年显得相当轻了。贵阳对出租车司机侵吞乘客遗失财物的行为,算得上比较宽容。不是“一次”,而是要“多次”,并且要“造成严重后果、重大影响的”才会被禁止两年。完全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个司机捡到乘客的遗失物品,在犹豫要不要上交给相关部门时,是会想到丢饭碗这一处罚,但权衡一下,觉得侵吞这一物品达不到刑法处罚的条件,又只是一次,即使被发现了也丢不了饭碗,就把东西放进自己的包里了。
“
的哥丢饭碗”这一处罚,只是看上去吓人。造成此尴尬还有一个重要因素,被发现的几率不高。出租车司机拿了就拿了,难以发现,处罚再严厉又能吓唬谁呢?如果是这样,出台这些规定就毫无用处。难以执行,就不该出台处罚性规定?这不是在为懒政找借口吗?左右为难,如何是好?(作者系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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