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英锋
“我们一个年产150万吨的钢厂,被人撞停产了16个小时。法院认定我们损失才5万多,反过来还要赔对方80多万!”河北省唐山市兴隆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宝山告诉记者,两年来企业一直对法院的这一判决耿耿于怀。近日,该案再审法官对记者吐露隐情:法院压力大,因为被告家属很能“闹”,这对案子的判决有一定的影响。他说,“稳定压倒一切”。(11月13日《中国青年报》)
民间有句俗语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唐山兴隆钢铁公司赔偿案的审判法官则对这句话给出了新的“诠释”:会闹的当事人有便宜占。
其实,这起案件的事实非常简单清晰——2008年1月 6日,唐山市古冶区毛山村村民祖某驾驶大货车在兴隆公司厂区内卸完铁粉后因操作不当撞坏厂区的煤气管道,撞断3根高压电杆,导致电线落地,兴隆公司的高炉也因此停产。显然,在这起纠纷中,祖某是侵权者,而兴隆公司则是受害者,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 ,受害者的权益不仅没有得到充分维护,反而还要向侵权者支付80多万元的赔偿。
案件的结局很荒唐很反常 ,而断案法官则很无奈,因为祖某一方很能“闹”,祖某的妻子曾找到法院,“不走、哭、四处找领导”,祖某和妻子还曾出现自杀倾向,在“闹者”的压力下,法院“凌乱了”,失去了法治理性,作出了糊涂判决。
谁闹得厉害,就迁就偏袒谁,就让谁得实惠,这种荒唐的断案逻辑看似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实际上却破坏了社会稳定,因为当“闹者”得到不该得的利益而“稳定”后,不闹的一方就要不稳定了,唐山兴隆钢铁公司这两年来一直耿耿于怀,不断寻求法律救济甚而诉诸媒体便是明证。
依“闹”审判着实让法治很闹心。只有法律和事实才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圭臬,不管当事人闹与不闹,法院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公正审判,不管当事人闹得多凶,只要闹得没有道理,法院就应不为所动,坚决排除一切不良干扰。而如果法院怕麻烦,习惯屈从于“闹者”的压力,当事人一“闹”,法院就“软”,就“维稳”,就无原则地让步,那么 ,法院的审判就是助“闹”为虐,就亵渎了法治,就侵犯了不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伤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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