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艳春 3月11日,亳州市涡阳县高中生小黎在放假回家路上遭到歹徒击伤被扔到沟里。第二天,村民发现满脸是血、奄奄一息的小黎后,向当地的高公镇派出所报警,可来的警察却草率地将其认定为冻死的流浪女,便让民政办的人拉到火葬场火化。可是司机将小黎拉到半路上再次将其扔到了沟里 ,直至被太和县的村民发现并报警,才被紧急送往医院。 如果说路遇歹徒,让人为这个18岁女孩的不幸感到心痛、对施暴的恶人愤慨难抑的话 ,警方和民政部门的“冷血”却要致命得多,因为使公共救助的最后一寸底线沦陷 。有时候,挽救一个生命,并不全赖所谓的专业技能。只要对生命的基本敬畏和起码尊重尚在,稍微用心,就能抓住转瞬即逝的“ 黄金时间”,救人于危难。比如,只要第一次处警的高公镇警方多检查一番,就不难发现小黎呼吸尚存,并未死亡,从外伤上也能知道这是一次刑事犯罪。此时,只要判断正确,无论对于抢救小黎还是抓捕嫌犯,无疑都是绝佳时机。遗憾的是,警方竟臆断为“一个冻死的流浪女”,这一荒唐至极的判定将小黎再次推向濒临死亡的深渊。
涡阳县警方事后说这是严重的“不作为”。然而,简单地说是“不作为”恐怕也太避重就轻、文过饰非。有什么样的“不作为”,可以没有检查就说一个人已经死了,没有调查就可以随口编一个死因,而且还可以随便把人拉去火化呢?人命如草芥般被随意处置,这是一种多么恐怖的执法过程。令人战栗之处,不在于“作为”“不作为”,而是人性之中对于同类的怜悯、同情,被非常粗暴地摒弃了。
面对一个奄奄一息的人,非但不施救,反而将其遗弃。就个体的私德而言,可以说旁观者冷漠、无情;可对于一个本该执法救人的公共部门来说,一句“不作为”、“冷漠”难以勾销。对个体,充其量只能用庸常的道德标准去衡量,即便对那些没有及时施救小悦悦的人,最多也只能是道德上的谴责;然而,对于警方、民政部门而言,“救人”便称不上是“道德要求”,而首先是“义务和职责”,如果没有做到的话,就不仅仅是“缺德”,而是在“渎职犯罪”。
别把高公镇警方的“冷血之举”轻佻地说成“不作为”,这关乎生命的尊严,不能以亵渎生命为代价,含混了公权力的应有责任以及失职的严重性。当然,这些都只是事后的定性,并不是最要紧的事,而反思小黎悲剧的根源、查明真相、追究责任显得更为紧迫。比如,为何最初处警的警察敢于随口就给伤者定生死,而且不经过任何程序就要将人火化?后来的民政办司机为何敢于将人随便遗弃在半路上?这种种颠倒常识、出离人伦的残忍,如何能肆无忌惮地上演?无论如何都要查个究竟,给小黎及全社会一个彻底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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