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朋超在法庭宣判现场。
崂山路连环车祸示意图。
车祸现场。(资料图片)
半岛都市报5月18日讯(记者 高丽 张国顺 通讯员 时满鑫 ) 5月18日下午,市中院对去年1月14日发生的“‘疯奥迪’撞飞五人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李朋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及伤者共135万余元。宣判结束后,李朋超明确表示上诉。
“现在开庭,带被告人!”5月18日下午,一名年轻的被告人被押进法庭。他就是李朋超,1991年出生,平度人。公诉机关指控,去年1月14日17时许,李朋超从洗车行偷走一辆奥迪车,从没开过车的他竟然开着车一路狂奔,先后与数辆车刮擦、相撞后,奥迪车冲进公交车站,将在此候车的5名市民撞翻,造成一死四伤。去年7月14日,市中院对案件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在当时的庭审过程中,说起作案动机,李朋超说,事发时,他连续发了几天烧,烧糊涂了,自己做了什么根本不记得,等他清醒过来已是一个月之后了(本报2011年1月15日及2011年7月15日曾报道过)。
5月18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所有的机动车,价值466100元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朋超窃得机动车后,明知自己未持有合法有效准驾证件、无任何驾驶经验,仍于交通高峰期驾车快速穿行于车辆和人群相对密集的市区街道,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并在多次车损肇事后继续危险驾车前行,冲入公交车站,造成站内候车群众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此,市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朋超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李朋超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就是被害人家属及伤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51040.55元 。被告人李朋超作案时所驾奥迪A6L型轿车,其车主于2010年3月22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本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至2011年3月22日止。涉案的奥迪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应当由其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总赔偿责任限额(即人民币12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122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取得对被告人李朋超的追偿权。
听判的过程中,李朋超一直抬头直视前方,面无表情 ,偶尔皱一下眉头。法官宣读完判决书后,询问李朋超是否上诉,李朋超大声回答:“我不服,我要上诉!”记者了解到,宣判当天,李朋超的家人均没到场旁听。法官告诉记者,李朋超的家人基本上对其不闻不问,并且明确表示没有钱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