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6中学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引起社会对学校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8月23日,青岛市教育局下发加强中小学校集体用餐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学校食堂已经承包或托管的,原则上要在2012年9月1日开学前收回,如果学校存在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等九种情形,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将直接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通知还要求,学校每天至少要安排一名班主任与学生一起就餐。
不达A级别想供学生餐
中小学校食堂必须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经营,并取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且须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以下简称A级单位),方可经营。达不到A级单位的学校食堂要立即停止,直至达到A级单位方可经营。
市教育局要求,学校食堂已经承包或托管的 ,原则上2012年 9月1日开学前要收回,因特殊情况仍然要对外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必须报教育主管上级批准。社会人带资建学校食堂由社会人经营的食堂,也要通过合法程序,要于2013年9月1日前分期收回食堂的资产和经营权。学校食堂在没有收回之前必须实施“零”租金,确实有困难的,学校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补助,以保证餐饮质量。
为学校提供配送餐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必须取得食药监督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二是必须达到食药监督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三是严格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供餐单位。凡是达不到“A级单位”的集体用餐生产经营单位,学校要立即停止其对学生的供餐。
校园食品安全校长负首责
市教育局还要求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发生中毒事故后,将层层追责。其中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部门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食堂管理员是学校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
学校发生群体性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分别向所在地卫生、食药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卫生、食药部门开展调查,及时查清原因、控制事态发展,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按照要求,教育部门要与食药监督、卫生等部门联合,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学期开学前、开学后,重大节日,中、高考时段都是固定检查时间,同时市教育局每季度都要安排一次不打招呼的抽查。
如果学校存在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等九种情形,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将直接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对年内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视情况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每天有老师陪学生就餐
学校要建立学校领导干部、教师、家长等轮流与学生共同就餐制度。学校领导、中层干部轮流到学生食堂与学生共同就餐,每天至少有一名班主任与学生一起就餐,班主任外出时,学校要安排一位任课教师与学生一起就餐。各学校要结合实际,有计划邀请学生家长到学校与学生一起午餐,家长餐后填写书面意见。学校食堂较小,学生分散在各教室就餐的 ,以及采取配餐形式的也要按照本规定执行。以上人员就餐均按学生餐标准自行缴费。轮流就餐安排表要在校内显要位置提前公示。
按照要求,各学校都要成立“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干部、食堂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家长等成员组成。膳食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食堂管理、饭菜质量价格、品种口味营养、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并参与对食堂和配送餐单位的年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