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讯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政策的参保职工因生孩子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不负担费用,但职工要求提供的特殊医疗服务或临床需要使用的自费药品或项目费用除外。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本市自今年1月1日实行新的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以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大幅提高,平均增幅近30%。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以某三级医院为例,新的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实施以来,职工剖宫产人均医疗费总额从2012年的8430元下降为7650元,降低了780元,人均
报销额度从2720元增长至4110元,人均增长1390元,职工人均减负2170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参保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待遇: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以及实施上述手术引发的并发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女职工生育按规 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根据生育保险特点,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分娩、分娩后并发症等不同阶段的医疗费,实行分类结算:职工顺产、经阴难产、剖宫产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实行人均定额包干结算方式,个人不负担医疗费。职工妊娠期检查、患妊娠期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方式,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统筹范围内实际医疗费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伴危重并发症的,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实行按项目据实结算,个人不负担。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育职工使用的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内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相关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生育保险医疗机构结算,职工不负担费用,但职工要求提供的特殊医疗服务或临床需要使用的自费药品或项目费用除外。高档病房费、自费药和婴儿相关费用等,由职工个人负担。
此次政策调整还对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危重并发症的统筹范围内医疗费实行按项目据实结算,个人不负担。如,职工李女士今年1月份在市立医院生育时,因患有较严重的并发症,产后住进ICU病房,医疗费共7万余元,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危重并发症据实结算的原则报销63300元,职工经济负担大大减轻。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办事程序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www.qdhrss.gov.cn)查询,点击“12333政策智能查询系统”可以获得更多信息。
(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