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红妮
生活日报4月17日讯 记者从17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现已全面启动实施。按照《2014年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今年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在32元的基础上又增加了3元,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介绍,我省规定凡参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和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可以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据了解,居民大病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衔接,采取按照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
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据介绍,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
韩金峰表示,考虑到去年我省已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为搞好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制度平稳过渡,2014年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原新农合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进行补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
另外,经相关部门测算以及与两家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确定,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需在32元筹资标准的基础上人均增加筹资3元,增加的筹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负担。各地要按照本地居民参保人数筹集资金,与人均32元筹资一并按比例同步拨付商业保险机构。
据介绍,按照我省统一部署,4月份各地要启动大病保险
报销工作,对今年1月1日以来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据统计,目前全省大病保险已经对962人次给予了补偿,补偿费用总额37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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