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四:缺陷产品召回
扩大范围 召回首被立法,范围扩至全部 新《消法》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定义明确为,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据中消协介绍,2013年1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此外,我国还有11种产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的用语表述,如: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但这些产品在召回的条件、企业责任、政府职责、处理措施等方面不尽一致。此次新《消法》将召回范围从原有的12种扩大至适用所有商品和服务,并将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
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解读】中消协解读称,原《消法》的第十八条表述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向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比之下,新《消法》删除了“严重”这一限制词,明确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都要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及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这是召回范围扩大的另一体现。
强化赔偿 明知有缺陷,致伤致亡双倍赔 2007年7月28日晚,陆丰市某村村民吴某在本村一日用百货店购买了一部电风扇,30日,吴某13岁的儿子准备开启新买回来的电风扇纳凉时,手刚触到风扇外壳即被强大的电流击中身亡,后经当地公安部门派出的法医现场验尸鉴定,系触电后窒息死亡,吴某家人认为该产品存在严重缺陷。
商品使用中致伤致亡的案件并不罕见,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中消协认为,该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009年3月19日,黑龙江省大庆市消费者范先生花24.98万元购买了一辆品牌轿车,没几天出了质量问题,行驶不到5000公里的时候 ,听到汽车棚顶皮门玻璃发出响声,5000公里后轿车便出现了摆尾现象,行驶到1万公里后,只要车速每小时超过40公里,就出现严重的上下摆动。专卖店认为,该问题是这款轿车的通病,请消费者回去等待召回,然而范先生等了半年,也没有等到厂家的“召回”。
新《 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拒绝、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中消协解读表示,该条规定明确了经营者拒绝、拖延召回时应负的行政责任。
划清责任 召回费用明确由商家承担 在召回事件中,谁来承担运输费 、燃料费等也是常见纠纷。新《消法》第十九条指出,“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消协组织认为,这对召回过程中的经济承担给予了清晰的责任划分。
中消协、青岛市消保委特别引用《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解读认为,在缺陷产品召回事件中,该条规定对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强后盾。
明确处罚 可处10倍罚款或吊销执照 新《消法》还加大了
泄露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凡“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新《消法》认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解读】中消协在解读时指出,由于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后果往往无法用金钱衡量,损失赔偿的计算比较困难。其他国家往往通过加大行政处罚方式进行遏制,比如,德国规定违法向消费者推送垃圾短信的公司视其情节要承担相应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最高可达几十万欧元。
同时,还面临着举证和索赔的困难,真正实践起来,尚需结合各领域情况,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具体有关情况还会陆续向社会公开。
增强威慑 出卖信息者记入档案并曝光 今年
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一些开发商、广告商和不知名的第三方利用安卓软件盗取个人信息,包括手机用户手机号码、手机串号设备号、手机上的通讯录和地址等信息。2013年6月6日,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报道,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于2007年启动了一个代号为“棱镜”的秘密监控项目 ,包括微软、雅虎、谷歌、苹果等在内的9家国际网络巨头皆参与其中。
现实生活中,商家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比比皆是,岛城市民在深受其扰的同时也很疑惑,“就拿这样的商家一点办法都没有吗?”此次《消法》修订,还真就“治”住了这样的商家。《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利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解读】中消协解读认为,通过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增强对不法经营者的震慑力,有助于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