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年检到信息公示 企业监管翻新篇

2014-08-24 08:5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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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英锋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今年早些时候,企业年检制度被喊停,一时之间,社会对后年检时代的企业监管模式改革充满了猜测和期待,现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出台,向公众揭晓了企业监管改革的趋势,也标志着我国的企业监管正式从企业年检模式进入到了企业信息公示模式,掀开了一个新篇章。

  原来的企业年检,尽管也是一种监督管理手段,不是旨在确认企业经营资格的行政许可,但实际上,企业年检依然发挥了一定的“二次许可”作用,主要表现在: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年检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经年检机关审查通过,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年检才算完成,如果年检中出现问题,或企业不按期参加年检,企业将会遭受行政处罚,营业执照甚至可能被吊销;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在申请年检时,要像办理营业执照一样,再次向年检机关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而这些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换发时间有时会滞后于年检时间,企业的年检就会受到影响;年检需要缴费,个别部门、人员还有可能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甚至权力寻租。

  改成企业信息公示后,企业只需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介上主动报告、公示有关信息(分为年度报告和即时公示),不必再到工商等部门申报,工商等部门也不再对企业的报告和公示信息进行全面审核、把关、确认,而是由企业对自己报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这样,企业就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就能够便捷高效地完成报告和公示,就少了很多门槛、束缚和负担,就能使经营行为更自然地延续。而让企业自主报告和公示信息,并不意味着监督部门放弃监管,工商部门可以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动态监管、信用监管,更加科学合理,也更能顺应企业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能够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激发企业活力,必将给企业发展插上新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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