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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 一场突击行动,在深圳沙头角海关旅检四科办公室,办案人员当场查获108万元,多个信封注明分账“清单”。走私车辆按次收费,小轿车1200元/次、商务车1500元/次,海关关员每人每月受贿至少几万元。 如果,不是检察机关的主动介入,这样一起集体受贿案恐怕还很难浮出水面。毕竟,根据深圳海关监察部门表示,对关员参与走私“毫不知情”,直至旅检四科被一窝端才“恍然大悟”。如此“灯下黑”的客观环境中,内部监督形同虚设,依赖于海关内部的自我“净化”,很难产生理想的监管效果。
其实,根据当地很多老百姓的说法,他们不断反映,举报往往石沉大海,举报电话成为了通风报信的工具。那么,到底是监管部门没有收到举报信息,还是在见到举报信息后成为了“内鬼”呢?毕竟,事情确实蹊跷,为何眼皮子底下的走私行为,就让海关监察部门的相关人员看不到呢?
事实上,在报道事件中,海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明显过大和集中,并且容易披上“隐身衣”。比如,沙头角海关缺少风险布控机制,查哪部车、不查哪部车完全由旅检四科负责人决定。而在其他口岸,抽查指令一般由风险控制部门下达给现场检查部门。如此,既当裁判员又运动员的执法模式下,海关工作人员权力过于集中,而外部监督无法及时渗入,缺乏自律意识必然会催生腐败窝案的滋生。
对于这种现象,仅仅依赖于外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必然存在漏网之鱼,不能产生无缝隙的覆盖效果。沙头角海关的腐败窝案,不过是一个范本而已,哪些地方海关部门还存在类似现象,恐怕也很难说得清楚,需要深入挖掘和查实。纪检监察部门的介入,只能起到事后补牢的作用,而不能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就应该织好监管笼子,将腐败行为置于阳光之下,不给其遁形的空间和机会。
有必要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部门的责任,对于包庇隐瞒内部人员贪腐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制裁,倒逼他们主动监管。同时,更应该畅通外部监督举报渠道,拓展公众监督平台,在细节处发现腐败行为的蛛丝马迹。 (作者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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