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报酬绝不是归还失物的前提

2015-05-18 09:0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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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晏扬

  今年2月7日,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他张贴寻物启事后,当天就有人给他发短信说捡到了包,但因为报酬没有谈拢,李先生至今仍未拿到自己的包。(5月17日《华商报》)

  拾包女子先是索要3000元酬金,后经讨价还还,双方同意将酬金降至1000元,但李先生“一手交钱一手交物”的要求遭到拾包女子的拒绝。在随后的沟通中,拾包女士甚至说“钱我不要了,包你也别想要了”……对此,笔者的看法主要有两点:其一,索要报酬绝不是归还失物的前提;其二,当心“拾金索酬”变成敲诈勒索。

  我国《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处理有两点规定,一是“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二是“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按此规定,拾遗者索取的报酬只是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与遗失物本身的价值无关,拾遗者不能狮子大开口。更重要的是,索要报酬与归还失物是两码事,捡到他人的东西必须归还,这一点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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