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枫逸
6月2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通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四家电信运营商达成协议,对赠送的范围、幅度、频次等进行约定,并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手段强制执行,限制了电信运营商的竞争能力和手段。对此,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进行了整改,并停止相关做法,中国移动、电信、联通、铁通四大电信运营商的云南分公司被处以罚款,共计1318万元。(6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 相比于市场垄断,行政垄断的潜在危害性更大,对市场经济的破坏性也更大,更需要防范和打击。然而,多年来反垄断调查往往都是针对某个企业,鲜见针对行政机关的。毕竟,反行政垄断属于公权力拿自己开刀。
与行政垄断背后的压力和阻力相比,反垄断执法显得太过温和。根据《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有提出建议的权利,而没有调查处罚的权力。那么问题来了,“反垄断机关向违法机构的上级机关提出建议的时候,对方不接受,那怎么办?”尽管在实践中,这样的极端案例或许还没出现,但“只整改,不处分”的打折处理却十分普遍。在本案中,除了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进行了整改,也未提及哪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处分。
理论上,除了执法机构向违法机构的上级建议外,还可以就行政垄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是,这条路也并不好走。专家指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而行政垄断往往是行政机关以红头文件或规章的形式出现,并非针对某一个企业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往往难以进入诉讼渠道。
反行政垄断不能是反垄断局的“独角戏”,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建立高级别的反垄断联合执法机构,化解行政阻力,完善司法体制,如此方能更好地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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