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生育假最好有个"兜底规定"

2015-12-22 11:2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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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吴应海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根据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现行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的基本产假为14周,另外有的地方对晚婚晚育者还有15~30天的奖励。这个休假时间基本可以满足产妇的身体恢复所需,但对于婴儿长达一年左右的母乳哺育期而言,98天的产假实在是太短了。

  国家拟将延长生育假写进法律,这对所有育龄夫妇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喜讯。不过,草案并没有统一明确生育假的延长期限,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也就是说,未来的生育假到底延长多少,能不能基本满足绝大多数生育者哺乳的需要,现在还是个未知数。

  众所周知,生育假的延长,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政策,它直接关联着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因为产妇休假,单位不仅要照发她的薪酬,还要花钱雇人顶岗,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当然是延长得越短越好。因此,如果把生育假的具体延长时间交给各地确定,谁也不能100%保证地方在制定这一政策的过程中,不受任何外来干扰,做到公平公正。另外,各地依据自己的的情况确定生育假延长期限,地区间还有可能出现巨大差异,形成另一种不公平。

  因此,笔者以为,国家最好能在给出延长生育假这一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出台一个“兜底规定”,明确延长生育假的最短时限,比如不得少于2个月,然后鼓励各地再进行增加。如此一来,既保证了生育者的基本产假权,又给地方以操作的空间,还避免了地区间的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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