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去年接案16万件 其中审执结153924件

2016-02-16 06:2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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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2月15日讯(记者 魏超然  李珍 通讯员李丰波  吕佼) 2月15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在2015年度的审判工作情况和刑事、民事和商事审判典型案例。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160990件,审执结153924件,结案标的额869.4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1.4%、18.2%和41.9%。其中市中院受理案件18532件,审执结18983件,同比分别上升9.2%和19.5%。全市法院和市中院收结案件数量均创历史新高。

  在刑事审判方面,2015年全市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0835件,判处罪犯12544人,对3215名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减刑、假释,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在民事审判方面,注重妥善化解民事纠纷,保障民生权益,共审结民事案件50662件,标的额83亿元。在商事审判方面,坚持依法审理商事纠纷,规范市场秩序,审结商事案件49858件,标的额397.7亿元。在行政审判方面,努力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审结行政诉讼案件3478件,同比上升17.2%。在执行工作方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维护胜诉权益,共执结案件34235件,标的额383.7亿元。

  青岛法院2015年刑事审判十大案例

  民警王鑫被碾轧致死案

  2015年3月10日10时许,市北公安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民警从查获的吸毒人员处获悉毒品系被告人崔某某提供,民警遂对市北区清萍居旅馆进行布控。当日14时30分许,崔某某驾车至旅馆。民警张萍、王鑫、包小林等人也赶到旅馆外。张萍发现车上的崔某某可疑,要求崔某某出示身份证,崔某某为摆脱围堵,驾车将王鑫、包小林撞伤。王鑫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5日死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最终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八人贩毒团伙三人判死刑

  2012年至2013年间,田某某多次从重庆人李天红以及暂住广东的湖南人陈某某处购买毒品在青岛贩卖,前后共贩卖冰毒5525.5克。田某某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并非法持有枪支3支。被告人陈某某贩卖冰毒3798克;被告人李天红贩卖冰毒2961克等。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李天红等8人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两人被判处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两人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获刑三年

  被害人范某某因经济纠纷对被告人国某某不满。2011年6月16日12时许,范某某携带单管猎枪和铁质手枪到即墨市灵山镇大稻池村国某某经营的养鸡场滋事。范某某寻找国某某未果,开枪将国某某住处的电视机及窗玻璃击碎,又持枪威逼国某某的妻妹。国某某的妻子从树林出来,抓住枪管与范某某争夺并发生厮打时,国某某赶到,持铁锨和铁锯朝范某某头部及身上击打,又持单刃刀朝范某某背部等处捅刺,致范某某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防卫过当,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被判三年

  2011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崂山区山东头鑫利人网吧内,使用网吧内电脑创建“唐人阁论坛”网站,在网站上发布虚假的招嫖信息,在板块下的“迅雷下载”子板块上传下载淫秽视频文件,设定会员付费标准,吸引网民注册会员,点击浏览,从中获利2万余元。“唐人阁论坛”网站上的45段视频文件经鉴定为淫秽物品,点击量累计16万余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盗窃取款机被发现四人转为抢劫

  2014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孟某某预谋盗窃青岛农商银行河里吴家分理处自动取款机后,携带猎枪、砍刀、撬棍等工具窜至作案地点。找到自动取款机,李某某、孙某某用撬棍撬盗取款机保险柜,赵某某持猎枪望风。因触发报警装置,在银行值班人员发现并吆喝时,李某某从赵某某手中要过猎枪朝取款机及银行办公楼连开数枪。后四人被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等四人盗窃行为均转化为抢劫,均构成抢劫罪。

  通过诉讼方式诈骗两人分别被判刑

  1997年5月20日,李兆某与即墨市通济街道李家西城西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由李兆某租赁村委64.5亩土地用于发展畜牧种植业,租赁期限20年。2008年9月9日,李家西城西村向即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协议,但最终被驳回。诉讼期间,李兆某病重,将畜牧场及土地承包权等移交给赵某某。2010年3月李兆某去世。2012年8月,曾任李家西城西村村委委员的李某某与赵某某预谋由赵某某作为原告起诉李家西城西村,要求偿还土地补偿款,从中骗钱。2013年3月6日,华山法庭以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赵某某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警方。法院认定李某某、赵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私卖公司装载机得款24万被判刑

  自诉人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系“厦工”工程机械在青岛地区的代理商,该公司为开拓原胶南王台地区的装载机销售业务,于2012年5月聘用蒋某某为该公司的兼职信息员。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将单价27万元、税额4.59万元的一台“厦工”牌装载机作为样机放置于蒋某某处。2013年4月底,蒋某某未经该公司允许私自将该样机出售,得款24万元被挥霍,并拒绝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某行为构成侵占罪,对其判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韩国籍被告人走私偷逃税款66万余元

  韩国籍被告人尹某某系青岛某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以来,尹某某与韩国籍被告人林某某、朝鲜族被告人金某某,将该公司使用加工贸易手册进口的保税料件铜合金丝擅自在境内销售谋利,偷逃应缴税额66万余元。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表示认罪、悔罪,并补缴了所偷逃税款。法院最终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32万元,对三名自然人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并且不适用驱逐出境。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一缓一

  胶南市绿洲农贸油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某给付胶南市绿洲农贸油业有限公司货款等共计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8月15日,李某某与其妻刘某某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李某某将仅有的财产房屋处分给刘某某及其子。2014年12月13日,胶州市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拒执罪而立案侦查,当日刘某某将80061元交到公安机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法律工作者被判刑

  2014年五六月份,张某某因交通肇事纠纷委托身为法律工作者的被告人胡某某处理相关纠纷,并支付了8900元代理费。被告人并未到法院立案,而是挪用代理费处理个人家庭事务。2014年底,张某某催问案件办理情况时,胡某某私自制作了落款为莱西市法院的假民事判决书,并找人加盖了假的法院印章后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到法院时被告知该判决书是伪造的。莱西法院于 2015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民事审判十大案例(部分)

  未佩戴员工卡被解雇案


  梅某某与青岛某集装箱工业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9月2日,集装箱公司外籍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梅某某未佩带员工卡,而双方又语言不通,遂发生争执。该公司即以梅某某工作时间未佩带员工卡,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属重大违纪为由,解除了与梅某某的劳动合同。梅某某提起诉讼,市中院审理认为,梅某某虽然未佩带员工IC卡,但《员工手册》中并未将此行为列为重大违纪行为。且梅某某并未表现出坚决抵制或拒不执行的态度,该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梅某某的行为对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集装箱公司解除与梅某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错误出生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刘某某、原告蔺某某诉被告潍坊市某医院、被告青岛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系由于潍坊市某医院医生的过失在产前诊断或者检查中没有发现胎儿存在严重的畸形或者其他严重残疾,因而未能给予孕妇合理的医学建议,最终使父母丧失避孕或终止妊娠的机会,导致先天残疾儿童出生,给父母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作为父母的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536000元。市南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上述情况认定被告潍坊市某医院对于两原告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

  商事审判十大案例(部分)

  辣椒更换仓库被烧毁遭拒赔


  青岛某农产有限公司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保的辣椒晒干后放入某食品公司储存。2013年10月11日,食品公司恒温库发生火灾,将屋顶、保温层和库内农产有限公司贮藏的辣椒烧毁。该农产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以存放保险标的物地址发生变化但未接到通知,导致标的物风险程度增加为由拒赔。法院认为,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等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负有通知义务,若被保险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在改变地址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农产有限公司损失与选择有安全隐患存储单位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农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悼词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纪某某之女纪然某及纪然某之子于1993年8月在美国洛杉矶被害。著者吴某某以该案为题材撰书,由被告某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于2013年8月出版,在全国发行。该书第76页、77页全文引用了原告纪某某享有著作权的悼词,该引用并未经过原告纪某某的同意。法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悼词,依法享有独立的完整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出版了侵权图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记者 李珍  魏超然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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