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红梅
河北省沧州市的张先生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腐败现象,两次邮寄举报材料,均被工作人员要求查看内含录音证据的U盘,否则不能邮寄。张先生认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此举侵犯自己的权利,并有违反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嫌疑,将对方告上当地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元等。(6月14日《京华时报》) 张先生所邮寄的举报材料,包括书面信件和内含录音的U盘。而《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查验内件(内装物品)。内含录音的U盘到底属于信件,还是其他邮件?邮政工作人员查看U盘是否合法,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根据《宪法》及《邮政法》,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倘若将U盘视为变换了载体的信件,邮政公司强行听取U盘录音内容,就相当于“检查信件内容”,超出了验视的范畴,涉嫌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此外,考虑到张先生所寄物品是给纪检部门的举报材料这一特殊性,邮政公司在验视时应当在排除禁邮品、保障通信安全的同时,严格保守秘密。因为所邮寄实名举报材料与当地个别党员干部在土地征收方面的腐败问题有关,而且,邮政营业厅和被举报的单位人员在同一辖区,在这个熟人社会,一旦举报材料被泄露,举报人容易遭到打击、报复。这就需要一套严格的保密制度,安排法治意识较强的专门人员负责验视,不得对外泄露举报内容,并确保举报材料妥投至纪检部门。
随着反腐败的进一步深入,各级纪检部门畅通举报渠道,以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反映身边的腐败问题,其中就包括邮寄。邮政验视制度,主要是为了排除危险品,以维护邮政通信安全,不能借此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更不能故意为反腐举报设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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