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亚洲
青岛市政府近日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办法》将于3月20日起施行,系全国首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
教育惩戒对于国人而言并不陌生。然而,因为某些教育从业者混淆了惩戒与体罚的界限,致使惩戒逐渐在名义上被剔除于教育领域。应该说,体罚本身就是教育“低级、无能与粗糙”的体现。不过,也有必要为“惩戒”来一番正名。体罚,是重在责罚,并且是通过身体上的伤害;而惩戒不同,惩是惩罚,戒是戒除,其重点在戒除。当体罚变得面目可憎,只是因为它为罚而罚,而惩戒则是为戒而惩。
从教育的本原来说,其意在教化培育,除了春风化雨,还得有纪律规制,这就绕不开为戒而惩的“惩戒”。回到青岛版的《办法》来说,被写进其中的“惩戒”,有两个重要的语境:一是惩戒是发生在“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时,二是与惩戒写在一起的是“批评教育”,并且在其前面是用“适度”来修饰的。其所传达出的意思是,惩戒,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用的,而且,适度的惩戒虽然与批评教育不等同,但是在力度上,应该是相近的,这是与简单粗暴式体罚做了区分。
可以说,“惩戒”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中提出,其意义远不尽于对“教育惩戒权”的回归,更重要的是,惩戒的郑重提出,意味着惩戒与体罚将会有明确的界限,正当的惩戒,当得以保护,而不正当的体罚也将不能再以惩戒为说辞。让学校教育长期困扰的“能否惩戒学生”难题,也将因此化解为有操作性的“如何惩戒学生”的命题。于此而言,当为青岛首提“教育惩戒”的政府规章鼓个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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