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晚,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公告要求,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可出售给个人,但个人购买需满足名下在京无房,以及在京连续五年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等条件。
根据公告,商办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公告指出,本公告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二是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
此前,北京市教委3月25日深夜发布消息:今年起,除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外,北京所有中小学校未经市教委同意不得到外地办学,各中小学不得与房地产商合作办学。 据新华社等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