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舒锐
今年89岁的西安市民吴琪荣,曾经爱上古钱币收藏。26年前,西安警方在办案中将吴琪荣的7295枚古钱币以及古铜镜、印章等135件物品全部“暂存”以后就没有了下文。为了找寻这些古钱币,出版一部钱币研究的专著。吴琪荣前前后后奔波了26年,一直没有打听到这些物品的下落,那么这些古钱币去哪里了呢?(7月27日澎湃新闻) 苦心“收藏”多年的古物件被警方“暂存”26年,一直没有得到说法,当事者自然着急。然而,也须指出,按照吴琪荣自己所称,这些物件“一部分是在钱币市场上买的,一部分是在农村收的”,他在当年已涉嫌违法,这些古钱币若是经鉴定为文物,确实需要被没收。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可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
可见,公民个人是可以拥有文物的,但不能向其他私人进行出售或收购,若是出售或者购买文物,则将承担包括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在内的法律责任。而另一方面,当地警方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实体与程序错误。
首先,在前述情形下,公安机关并没有直接没收文物的权力,相关处罚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需将相关材料转移到有权部门作出处理。其次,罚没的只能是被确认为文物的物件,而古钱币及其他物件显然并不一定都是文物。最严重的则是,警方仅给了吴琪荣暂存收据,至今也没有给其任何实体处理结果。不得不问,这些古物件究竟去哪里了?这不仅关乎吴琪荣的个人利益与权利,更关乎文物保护、执法清廉等公共利益。
这起事件发展到如此境地,或许有在当时历史背景下,执法者法治意识不高、不尊重被执法者权利等因素,但在依法治国当下,有必要通过法治思维、法律途径来解决这起事件。
当地相关部门有必要组成联合调查组,结合当年的笔录、卷宗以及吴琪荣掌握的材料,对于“暂存”财物的去向,“暂存”财物的定性,“暂存”财物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否存在徇私枉法,是否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等,给吴琪荣一个迟到的法律交代,也给公众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
这起事件发展到如此境地,或许有当年执法者法治意识不高、不尊重被执法者权利等因素,但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起事件。给吴琪荣一个迟到的法律交代,也给公众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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