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自“两票制”启动实施之日起,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提供的票据相关内容不能互相印证的,医疗机构应暂不支付货款,要求供货企业按照“两票制”相关规定整改后,再支付货款;确不能按规定整改的,应及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反馈相关信息,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后,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销售库存药品,必须提供进货发票
《通告》明确了《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提出的过渡期至2018年4月12日结束。过渡期内,有关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应逐步消化掉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流通企业可向医疗机构销售10月13日之前购入的库存药品(以进货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但必须主动提供该药品进货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即“上一票”)复印件加以印证。
明确生产企业界定
《通告》还明确了特殊情况界定。对于生产企业,《通知》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商业公司可视同为生产企业,与其在我省中标或挂网产品的生产企业相关联列入“第一票”清单,每种产品仅对应一家。视同为生产企业的商业公司在其药品实际生产企业购入相关药品,有票据往来的可不视为一票,但必须在省药采平台票据信息系统上传进货发票电子版或扫描件备查。视同生产企业的商业公司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不再作为流通企业列入“第二票”清单销售其他企业(集团)生产的药品。
明确药品流通企业控股标准
对于药品流通企业,《通知》明确: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母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任意两个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且必须关联本批药品对应的所有进货发票代码和号码,并将出货、进货发票代码和号码录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备查,并向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票据复印件。其中,母公司出资额占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绝对控股);母公司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均可视为控股。
因市场战略合作发生产权转移的进口药品(含境外药品国内分包转或生产),产品相关证照未完成的、产品被收购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在“两票制”先行实行省份中有明文认定的,可参照处理。
根据《实施方案》,11月1日起,济南、青岛、东营、潍坊、威海、滨州6个市启动实施“两票制”。12月31日起,其他各市启动实施“两票制”。委属管医疗机构按所在地要求执行。(半岛全媒体记者)
[编辑: 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