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述案说理,明法守度。2013年,半岛都市报《
西海岸新闻》将联合
黄岛区人民
法院推出说法栏目“法官在身边”,将撷取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或群众感兴趣的法律问题,采取以案说法、法官评案等形式 ,讲述法律常识,服务百姓生活 。同时,将黄岛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和“为大局服务”的观念传递给公众。对于法律知识,市民可拨打热线86851999解疑释惑。
临近“
3·15”,消费维权再次成为热议的话题。消费领域日益活跃的同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手段不断翻新。网络维权等新类型案件的出现,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2012年,黄岛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消费者维权类案件300余件,约70%的案件以调解或和解结案,案件自动履行率达90%,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80余万元。案件主要涉及买卖合同纠纷,例如餐饮、保险医疗等服务类合同纠纷和房屋买卖纠纷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等。3月11日,黄岛区法院的法官通过对两个维权案例的分析解读,给消费者正确维权提个醒。
销售假农药被判半年刑
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从自称为上海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的杨某处,以115元每箱的价格多次购入不合格除草剂(50%乙草胺乳油)共计 666余箱(13325瓶),并将该产品分别以125元至131元每箱不等的价格批发给黄岛区六汪镇、黄山经济区和诸城市等地的农资经销户,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3382元,给农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受理此案的刑庭法官丁守兵向记者介绍,“在本案中,徐某明知是伪劣产品还进行销售,且销售金额较大,该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怎样的行为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丁法官表示,“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量刑方面,最低的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的是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维权不成反成被告
汇盛公司在原胶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小康V27汽车,购买该车一年时间内发动机多次出现故障。汇盛公司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免费维修,而该销售公司根据车辆的保修条款认为应当付费维修,汇盛公司认为该条款是霸王条款,曾到消协投诉,经消协调解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6月22日开始,汇盛公司将贴有“东风小康售后服务无保障破车烂车”标语的车辆一直停放在汽车销售公司门前。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造成其重大的经济损失,将汇盛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方式理性维权。正如本案中,受到了损失却因维权不当反成了被告。行为人有意以损害他人名誉为目的或者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动机而陈述有关他人名誉的事实,尽管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仍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民一庭法官陈江远借此案提醒消费者,当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发生消费纠纷时,首先,消费者要保留收集证据。
陈法官强调说,“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特别是在购买大宗消费品或使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消费品时,不要忘记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其次,还要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丁法官告诉记者,消费者可以与商家自行协商解决,向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向行政部门请求处理,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要注意时效限制。《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和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等情况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而非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了1年诉讼时效,消费者的起诉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文/图 记者 赵丽云 本报通讯员 宗芳如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