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1月17日讯(记者 鲍福玉)裁员20人以上必须报告、6类人员不得裁减……记者17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行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介绍,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所以导致具体操作时,用人单位无法把握。加之部分用人单位对法律的不了解或法律意识淡薄,这样在裁减人员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为此,《意见》对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裁减人员、应该履行哪些程序、具体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具备4项条件:一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其中,用人单位在依法裁减人员时,以下6类人员不得裁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意见》规定在裁减人员的过程中,以下3类人员要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意见》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裁减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首先就是,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其次,要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再次,要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另外,还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最后,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意见》还规定,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要提前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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