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辉
严玉华女士打算到法院起诉离婚,可是由于结婚证丢了,法院不予立案。无奈之下到档案馆查阅档案,他们的婚姻档案竟然丢失了。在有关部门的建议下,严玉华跑了不少地方,至今无法取得婚姻关系证明 ,为此他们想离婚也离不了。(本报11月24日A20版报道)
在资讯如此发达的今天,一个人的婚姻状况竟然要完全依靠一本结婚证来证明,而缺少了这本结婚证竟然让人想离婚都离不成,这不能不说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悲哀。
为了证明自己在二十多年前结过婚,严玉华从法院被“指点”到街道办,从婚姻登记处被“指点”到档案馆,但是这么多的司法、行政部门,却都没能为严玉华解决问题。表面上看,这些职能机关都为严玉华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但在让群众跑了无数趟之后,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在笔者看来,最应该对严玉华的婚姻履行证明责任的婚姻登记处,仅仅以“档案丢失”为由就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就将本来应该由自己做的事推给别的部门,着实应该反思一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到底贯彻到位没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丢失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这是婚姻登记机关的责任。所以,像严玉华这种情况,根本不需要自己疲于奔命地查询婚姻证明,只需要到有关部门申请补发结婚证就可以了。
政府部门在移交档案时发生失误,直接造成了群众无法获得自己的婚姻状况证明,就应该主动承担起通过其他方式为群众查询和提供证明的责任,这才是一种负责任、有担当、令群众满意和信任的政府行为,这也才算是真正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即使抛开婚姻登记机关法定的档案查证责任,不管是法院、婚姻登记处,还是档案馆和街道办,其实都完全可以启动“官方”的办事程序为严玉华解决这一难题,他们可以相对容易地从严玉华的劳动档案或购房档案里面获取需要的证明材料。“门难进,事难办”曾经是一些政府部门的痼疾,现在“门”好进了,但是“事”是不是真的好办了呢?我们的一些部门,常常是嘴上说着“为老百姓办事”,工作中却仍然固守着僵化的教条思维,有时甚至因为怕担责任而“不揽事”、“不多事”或“严格”按照条文办事,而不去考虑实际上给老百姓增加了多少麻烦。说轻了,这是不作为,往重里说,其实就是一种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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