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记者获悉,经
平度市各街道初审和建设、民政、公安、国土、工商、地税、人社等部门复审后,平度市共有884户家庭符合201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并于7月8日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15天。
884户居民申购240套房源 记者从平度市城建局了解到,平度市2010年度在苏州路南段、何家楼村前的“华府东区”建设了240套经济适用住房,经平度市政府批准,于今年1月11日开始对接受符合条件市民的申请。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共有240套,每套65平方米,售价从每平方米2450元到3050元不等。
记者了解到,参加此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才可申请。首先,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达到5年以上。其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依申请人在平度市范围内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进行核定。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合并计算原住房面积。再次,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2590元。申请人收入是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核定时段为申请之日前不少于6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同时,申请人家庭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人均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记者获悉,申请人财产指调查期内申请人全部成员名下拥有的实物和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在本市所拥有的各类非住宅房屋及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车辆、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财产,借出款;购买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等;总计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另外,申请人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且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过近半年的申请和审查,7月8日,平度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符合 201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人员名单》,根据此名单,平度市共有884户家庭符合 201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据悉,该名单于7月8日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三户居民符合优先条件 记者获悉,根据《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201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意见〉的通知》和《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保障性住房
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复审中查出的有隐瞒、虚报、谎报情况的申请人,取消本次申报资格,5年内(到2018年1月25日)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开始5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平度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平度市房产管理中心)申诉。同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平度市红旗路两侧及周边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经平度市旧城改造指挥部确认,下列申请人符合优先购买条件:DG232号刘同俊、DG300号宗瑞寿、DG413号尹福贵。
如发现申请人有隐瞒、虚报、谎报等情况,请及时与平度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人民路25号,电话:87356383。
记者 官印浩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申请经适房需满足五条件 平度884户居民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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